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8)中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附表;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495.143万元)。
4、关于计量支付:计量支付按工程按进度进行计量,工程量满50万计量一次,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人民币50万元,财政部门依据业主方已签字的乙方报送的工程计量资料,30日内支付工程款,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日,如延期付款,则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本合同工程工期为:120日历天,但乙方尽全力配合施工进度,争取提前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在1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不受《合同协议书洽谈纪要》第8条关于工期的违约处罚。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9、本协议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解决不成,则可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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