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附表1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一)资质要求。
1.市场主体身份。
(1)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制造商和代理商等,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此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报价)。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投标(报价)。
(3)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价)。
2.行政许可及认证。
(1)行政许可。
整车制造企业需提供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证》或《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2)强制性认证:无 。
(3)非强制资质认证:无 。
3.质量保证能力。
(1)质量检测报告:无 。
(2)特殊生产设备:无 。
(3)其他质量要求:无 。
(二)业绩要求。
1.供货业绩。
①整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无需提供供货业绩。
②非整车制造企业需具有国铁集团或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或主机厂供货业绩,要求提供标的产品(或适用同一车型的同类产品)制造商近五年内(2019年7月至2024年7月)任一年的发票或采购合同或国铁集团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内采购订单原件或复印件;如提供的是代理商供货业绩,则还须提供该代理商与标的产品(或适用同一车型的同类产品)制造商的发票或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运行业绩:无 。
(三)投标人(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谈判)公正性;
2.与本招标(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投标;
5.为本招标(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7.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报价)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请于2024年7月25日 16:00至2024年7月30日 16:00(北京时间)登录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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