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化合物)被增列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B(限制类清单)。为履行公约要求,2013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包括PFOS类化合物在内的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正式生效,禁止PFOS类化合物除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为推动PFOS淘汰工作,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联合开发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在选定的行业和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削减PFOS,并选取广东省和湖北省作为示范省,开展了电镀、生产和农业等行业的淘汰与替代技术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进一步宣传推广项目前期在示范省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拟选择一家符合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成果在四川省的宣传与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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