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凡是正式运营3个月(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压缩时间)、且一年内无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机构(含社会办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门慢定点所在辖区必须每10万实际参保人员核定一家作为定点总数,原则上城区不得超过50%定点总数,控制在3至5家之内。上次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信息表;5、相适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6、年度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9、开业三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保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10、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证明材料,与本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11、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1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3、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市医疗保障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6、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开业三个月的业务收支情况;8、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连锁药店按申请店名,提供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9、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10、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11、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1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3、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市医疗保障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三)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1、GSP认证管理规范;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局);3、日常模范执行医保政策,医保年度考核得分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局);4、无医保违规行为和未受到药监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局);5、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6、申请药店注册并参保的执业药师(药师证、注册证、合同、参保凭证);7、储藏冷链药品专业设施设备(冷藏室(库)或冷藏柜)(图片、操作说明);8、具备有温湿度实时监控的设备和温度变化的应急处置方案;9、相关内部管理制度;10、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必须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现场查看);11、药店至患者侧的配送管理制度、操作流程;12、信息系统的简要说明;13、监控的配备情况;14、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医保参保证明;15、慢性病药品的配备情况;(四)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提供的材料: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2、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4、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5、服务能力介绍资料;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应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7、医疗机构提供护理人员劳动合同,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护理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或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8、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9、申请前一年内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承诺书;10、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相结合的内部制度;1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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