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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修一路道路建设工程(石杨路-观门口规划1路段)等八个已完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7-2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JKZ

2.项目名称:冶修一路道路建设工程(石杨路-观门口规划1路段)等八个已完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最高限价:按《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中附件1序号12工程结算审核的收费标准进行报价,供应商所报比例不得高于55%,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同时合同履行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不得超过23万元。

5.采购需求: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1家造价咨询单位为冶修一路道路建设工程(石杨路-观门口规划1路段)等八个已完工的项目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服务,8个工程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秦淮区龙家巷、钟山峰景东侧道路建设工程

798.56

鑫运路路口口袋公园(一期)

486.32

太平天国壁画馆(堂子街108号)10KV杆线下地工程

214.49

冶修一路道路建设工程(石杨路-观门口规划1路段)

2567.83

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全域旅游提升工程(来燕桥-马道街)

352.40

后标营38号院东侧边坡滑坡地质灾害应急消险

39.42

头条巷、二条巷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700.51

弓箭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885.84

合计

6045.38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合同完成本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全部工作内容并出具咨询报告之日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采购标的对应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旧版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响应文件中)

(2)供应商必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任意一月供应商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响应文件中)

4.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信用承诺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有关规定,本章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提供信用承诺书的,即可不再提供本章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所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贰份),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装订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3)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5. 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响应文件中)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招标代理、跟踪审计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响应文件中)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将供应商各网站信用记录截图打印保存,并作为本项目档案资料留存)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如本项目接受)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费:100元/标段,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8月2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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