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作如下更正:1、原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第6项第2点“参与F包的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含盖所投产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再注册批件。”现修改为“参与F包的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本包所有依法须取得上述许可证方可销售的药品。”2、原公告中供应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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