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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机场北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一标段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自购物资(商品混凝土)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22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我公司承建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机场北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一标段EPC总承包项目,项目业主为太原市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机场北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一标段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自购物资(商品混凝土)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6.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概况

机场北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标段EPC项目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规一路以南,经二路以东。项目规划用地面积81767.78㎡,新建29栋单体建筑,其中21栋3-1号楼~3-11号楼、4-1号~4-10号楼高层住宅,2栋换热站,2栋商业楼,1栋生活水泵房,1栋垃圾站,2栋门房。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9199.68m²,地上总建筑面积156000.91㎡,地下总建筑面积62198.77㎡,其中住宅面积161388.52m²,地下车库53974㎡(全人防结构),沿街商业面积2296.94m²,配套公建1540.22m²(含换热站987m²、生活水泵房223.5m²、垃圾站129.72m²、门房200m²),景观面积54516m²,绿地率30%,容积率1.93,以及其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标合同额71630.570843万元(设计部分1394.3万元,施工部分70236.270843万元),招标要求工期1095日历天。

四、招标内容

具体招标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交货期及各包件数量详见附表。

序号

包件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计划数量

备注

1

SH01

商品混凝土

C20

立方米

1650

3-1#、2#、3#、4#、5#楼主体及地下室

2

商品混凝土

C25

立方米

840

3

商品混凝土

C30

立方米

8380

4

商品混凝土

C35

立方米

3120

5

商品混凝土

C35P8

立方米

9800

合计:

     

23790

 

1

SH02

商品混凝土

C20

立方米

1761

3-6#、7#、8#、9#、10#、11#楼主体、地下室及4#地块桩基

2

商品混凝土

C25

立方米

976

3

商品混凝土

C30

立方米

9911

4

商品混凝土

C35

立方米

3489

5

商品混凝土

C35P8

立方米

51032

合计:

   

立方米

67169

 

1

SH03

商品混凝土

C20

立方米

1468

4-1#、2#、3#、4#、5#楼主体及地下室

2

商品混凝土

C25

立方米

813

3

商品混凝土

C30

立方米

8260

4

商品混凝土

C35

立方米

2908

5

商品混凝土

C35P8

立方米

9811

合计:

   

立方米

23260

 

1

SH04

商品混凝土

C35P8

立方米

22554

3#地块桩基

合计:

   

立方米

22554

 

1

SH05

商品混凝土

C20

立方米

1286

4-6#、7#、8#、9#、10#楼主体及地下室

2

商品混凝土

C25

立方米

786

3

商品混凝土

C30

立方米

8140

4

商品混凝土

C35

立方米

2696

5

商品混凝土

C35P8

立方米

9822

合计:

   

立方米

22730

 

数量仅作招标的初步依据,实际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招标物资生产能力和供货经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投标产品生产厂自身具有与产品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能够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相关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在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报价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二年检测机构出具的报价产品有效合格质量检验报告,不少于二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二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其他投标人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代理)产品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投标人在近三年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17)投标人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1.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

七、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7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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