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终期结算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2.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十一条“货款支付”第1款第1条修改为“甲方收到工程款后,项目财务部门依据有效的结算单,1个月内支付结算款85%,最后一批次供货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终期结算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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