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 二、未依法办理养殖手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排的牛蛙养殖场,在2024年7月30日前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消除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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