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为山东烟叶复烤有限公司诸城复烤厂叉车、牵引托盘采购项目,共2个标包;
2.本项目总控制价为114.985万元(含税)。其中标包一:电动叉车88.865万元;标包二:牵引托盘26.120万元(含税),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采购内容:标包一:3吨电动叉车:4台,标包二:牵引托盘:12个(详见招标文件)
4.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供货日期:标包一:合同生效后90天内将全部车辆交到招标方指定位置,标包二:合同生效后60天内将全部车辆交到招标方指定位置。
6.质保期:车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为三年(质量保证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全部免费调换),投标人可在该基础上竞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开具发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自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成立时间不足以满足要求的,应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惩戒;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天眼查”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7.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起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提供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8.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对所投标包内容分解后进行响应。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1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0.2对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存在关联、利害、利益关系的不同公司等投标人均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10.3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1.投标人被列入烟草系统“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入围中标人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
12.招标人对2017年10月15日以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有行贿行为的在供供应商,向行业内干部职工行贿的供应商的行贿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
行贿供应商“黑名单”内容包括:
(一)行贿供应商;
(二)与行贿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
(三)行贿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及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
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供应商禁入时限标准:
(一)行贿数额不满100万元的,列入“黑名单”1年;
(二)行贿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列入“黑名单”2年;
(三)行贿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单”3年;
(四)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行业形象或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永久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禁入期限内一律不得参加全系统新实施的采购项目。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期限内,存在行贿行为的投标(响应)单位不得作为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发生行贿行为后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降低考核评价分数;
(二)降低采购份额;
(三)缩短服务期限;
(四)终止或解除合同。
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的权利或义务的,应返还招标人所有支付的款项。若相关第三方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等。
四、购买招标文件起止时间:2024年7月13日----2024年7月19日下午17:30前,工作时间 8:30—17: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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