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哈尔滨局集团公司2024年度专用物资(内燃机车配件第四批)区域联合采购(三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ZTS)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沈阳、哈尔滨局集团公司2024年度专用物资(内燃机车配件第四批)区域联合采购(三次)采购人为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2024年度专用物资(内燃机车配件第四批)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质量要求、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D027:
一、投标人性质及业绩要求:
1.进口件
1.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1.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1.1.2.配件制造企业。
1.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及配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等,授权书为非中文的须提供专业机构公正的双语授权。
上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只接受能够提供进口品牌配件的供应商(机车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或配件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配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
1.2.供货业绩要求
1.2.1.提供向机车制造企业、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具有铁科院颁发的机车维修资质的机车维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五年(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内任一年发票及相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标的物资报关单;若进口品牌配件制造企业在国内有生产线,且供应的配件为国内制造,需提供五年(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内任一年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关键件、重要件
2.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2.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2.1.2.配件制造企业,应具有标的物资的国铁集团(原铁道部或总公司)定点生产资质证明(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呈报表、扩散表或审批表或增补机车车辆产品监造项目受理通知单三者之一即可);或提供与机车制造企业签订的标的物资的技术协议;或通过机车制造企业首件检验合格;或提供标的物资由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例如CRCC认证等);或通过主机厂或铁路局的资质审核评价,评价结果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
2.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上述第2.1.1条要求。
2.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应符合上述第2.1.2条要求)。
2.2.供货业绩要求
2.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2.2.2.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2.2.3.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提供标的物资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供货业绩(DF型机车可提供主机厂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和谐机车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业绩),供货业绩为标的物资近五年(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内任一年的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并提供批量装车5台份及以上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允许批量装车的证明。
3.非关键、非重要件
3.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或经销商,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条件中的标的物资是指标的物资或标的物资适用同一系列车型(按DF型系列、HXN3/3B型系列、HXN5/5B型)的同类物资(指所依据技术标准、功能相同,但型式尺寸或技术指标不同的物资),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3.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须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3.1.2.配件制造企业。
3.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上述第3.1.1条要求。
3.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
3.2.供货业绩要求
3.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3.2.2.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须具提供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或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维修资质的机车检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标的物资近五年(2019年4月至2024年4月)内任一年的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注册资金要求
1.注册资金无要求。
2.投标保证金按项目预估金额(预估金额=预算单价*预估数量)收取,低于50 万元的免收,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按 1 万元收取,100 万元至200万元按 2 万元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4万收取,500万元以上的按10万元收取。本项目预估金额1733万,收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
三、体系认证或资质认证要求
1.详见技术规格表(附件一)。
四、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7月13日 08:00至2024年7月18日 08:00(北京时间)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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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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