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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B线年产11万吨玻璃纤维智能制造冷修技改项目中央空调制冷机房系统EPC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12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项目 F10B年产11万吨玻璃纤维智能制造冷修技改项目中央空调制冷机房系统EPC项目以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00115-30-03-152369)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齐心大道25号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厂区F10线中央空调制冷机房(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采用高效设备、智能监控系统、能效管理平台等节能技术,建设高效机房,既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又能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满足企业生产降本增效的需求,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2.3 R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 1550万元  

2.4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R专业设备材料采购、□其他          等内容,具体范围为: 向招标人F10线提供高效制冷机房系统建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人员培训、性能考核等内容 。

序号

设备(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服务内容

使用部位

1

F10线中央空调制冷机房系统

1

新建高效制冷机房、装机容量≥4400RT,(含备用机) 

为F10线供冷,同时与F11线连接,紧急情况下可向F11供冷。

2

制冷机转运

2

转运制冷机至指定地点

F10高效机房

3

制冷机的拆除及转运

2

从大渡口机房拆除并转运至F10线机房

大渡口机房、F10线高效机房

4

站房结构加固

1

加固原制冷机房,使之符合设备布置需要,满足现有结构规范。

F10线高效机房

5

配电系统

1

机房内外设备配电(制冷机、水泵、冷却塔三类主要设备配电柜进线端由招标方负责,其余均由投标方负责)

F10线高效机房

备注:

1、4400RT的装机容量中,招标方提供两台磁悬浮离心式制冷机组(800RT+1200RT,具体状态由投标方自行踏勘评估),其余不足部分由投标方选配。

2、新建高效机房的全年平均EER必须达到5.8以上。

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方负责高效冷站建设所需所有施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垢加固,设备基础施工、地坪及墙体改造、管道安装施工、电气安装施工等。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  4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月。其中:

节点工期要求: (1)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各项设计工作;(2)项目全部货物到甲方项目所在地(CPIC长寿工厂):安装材料自签订合同起不超过10日历天,设备自签订合同起不超过25日历天;(3)施工及初步验收工期:自设备到场15日历天,完成安装、调试及初步验收。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质量要求: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是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R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1.2.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5 年内,指 2019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设计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

3.1.2.2业绩类型要求:

须同时符合下列(1)、(2)情形

(1)1个工程总承包业绩,即1个年综合能效比5.6以上的高效冷站业绩。

(2)具有1个施工业绩。即1个合同金额在115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系统安装业绩(安装业绩提供空调系统风系统或水系统或制冷站或以上三种内容组合的业绩均可)。

3.1.2.3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总承包和施工

若同时设置了工程造价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工程造价(设计业绩对应为工程投资额):        

R工程规模: 1150万元    

3.1.2.4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R提供施工业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包含明确起止时间(一整年)和累计EER显示的运行界面截图。

提供设计业绩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充分体现业绩规模、业绩物资和能效要求等信息。

注:

(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设计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4.招标文件的获取本公告发布至2024-07-12 23:59:59(北京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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