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4年7月8日起,新区海域内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采取在划定区域有序、安全停放,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限定的时间、气象、水文等条件出海活动。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船舶的所有人,主动将船舶上岸外运。限期仍未处置或不配合处理的,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海关总署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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