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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