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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石家庄分公司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楼承板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09 收藏项目

 

 

石家庄分公司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楼承板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SI20240709001

 

 

石家庄分公司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楼承板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编号:ZYZB

 

发标时间:  2024 年  7 月  8 日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7 月  8日

招标文件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轻工大学 
  3. 建设单位:武汉轻工大学

施工单位: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建筑面积: 29710平方米 
6、所含明细:{项目经过图审合格设计图纸中,每层设计的钢筋桁架楼承板的排版深化并报设计院审核确认、材料采购、楼承板的安装以及安装过程中的辅材以及工机具,楼承板安装在梁上的栓钉的采购及安装、焊接等工作;钢筋桁架楼承板在混凝土浇筑后达到强度后的钢板底模板的拆除及回收工作。}

 (见附件1)
第二条: 招标要求
1、招标方式:  公开  
2、交货日期:以项目生产安排为准,产生实际需求前2天通知中标单位 。(需要加工生产的物资须预留足够的制作周期。)

3、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合理最低价。

4、交货地点:武汉轻工大学金银湖校区项目部

第三条: 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 投标单位注册资金  无  。

2、 投标单位纳税人主体资格: 一般纳税人 。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4、投标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做到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

5、投标单位非招标方黑名单企业。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条: 报价要求

1、本次招标预算量为

 合同暂定价款的组成表

序号

型号

钢筋直径mm

镀锌钢板底模厚底

上弦、下弦、腹杆

mm

1

TDDY3-70

10,8,4.5

0.5

2

TDDY4-70

10,10,4.5

0.5

3

TDDY3-90

10,8,4.5

0.5

4

TDDY4-90

10,10,4.5

0.5

5

TDY3-70

10,8,4.5

0.5

6

TDY3-90

10,8,4.5

0.5

7

TDY4-70

10,10,4.5

0.5

8

TDY7-90

12,12,4.5

0.5

9

TDY3-120

10,8,5

0.5

3、报价内容:所报价格为含增值税一票制价格, 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要求:详甲方与建设单位(即武汉轻工大学)合同要求。

第五条: 结算方式

甲方指定毛翼鹏依据发货记录单或直发单与乙方签署结算单,乙方无权再以结算日期之前的临时收料单或其他形式的收料单要求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出具所有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单或收料单等,原始凭证必须由本协议指定的接收人签字。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   转账支票      

2、支付时间:(1)、甲乙双方应按照月度对已供货进行预结算,双方签署预结算单确认已供货数量及价款,作为货款支付与最终结算的依据。

付款节点:

工程款按“背靠背”方式的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6.2.1、当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上月进度款且乙方向甲方交付本次收款金额的发票后1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当月完成计量产值70%的进度款,以下各期支付方式分别以此类推。

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6.2.1、甲方按当月完成计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6.2.2、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5%。

6.2.3、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且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 甲方扣留工程造价总额的 5%作为质量缺陷责任保证金,余款在质保 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经公司审批后 2个月内支付,同时需扣除甲方代付款项。

虽有前述支付节点,但支付前提是甲方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项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在收到业主方的各期相应款项前,有权向乙方拒绝支付,乙方也无权向甲方要求支付工程款。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3、发票约定:

3.1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9%增值税专用发票)。

3.2乙方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3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须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4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5国家税率调整时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除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根据调整税率调整。

投标方须开具符合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由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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