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2024年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保税船用燃料油驳船(航次)运输服务已批准服务,招标人为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税燃料油需通过具备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用户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或油库间进行短驳。本项目计划全年运输量约25万吨,计划分2个标段,本次只招标标段1,船型载重吨位为800-1000吨(含800吨);标段2招标船型载重吨位为3000-5000吨,已在第二次招标中确定中标人。
2.2 招标范围:
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或油库间进行油品短驳。标段1 预计执行总量约5万吨,以实际执行量为准结算。标段1确定1家承运商。
航线及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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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业务类别 |
单船载重吨位 |
航线 |
最高限价 (元/吨) |
预计全年运量(万吨) |
估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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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终端加注 |
800-1000吨 |
外高桥油库-上海港(金山、洋山除外) |
28 |
5 |
140 |
注①送达地包括不限于区域范围内可供加注码头、锚地,具体以招标人计划为准。
②海船的判断标准为其船舶营运证中的“本船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各港间成品油运输”。
③此次投标人提供的运力(船舶)不得与上海富远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运力(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的运力)一致。
2.3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
2.4.1服务内容:
(1)负责将上海富远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税燃料油(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或油库间进行短驳。
(2)负责燃料油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燃料油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2.4.2服务要求:
必须确保提供运输服务船舶载重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供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4.3计费依据:
航次:每航次运输费用=实际航次加注量/实际航次装货量*中标人对应航线中标单价;
上述运输费用含运输费、港口建设费、供油地港务费、拖轮费、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国家规定的税费及装卸货产生的滞期费用等。
2.5 项目标段划分:
标段1:航线为外高桥油库-上海港(金山、洋山除外),业务类型为终端加注,运输量为5万吨,要求投标船舶载重吨在800吨-1000吨之间(含800吨)。
标段1承运油品为MGO、低硫、高硫或生物燃料船用燃料油,最多允许一家单位中标,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排序选择第一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总金额为其中标总价。
此次评标按照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具备中标资格则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放弃中标或不具备中标资格,则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3.1.2投标人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船舶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船舶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船舶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由此对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承诺不实带来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1.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1.4投标船舶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其所属航运公司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投标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互联网+政务栏查询截图。
3.2信誉要求:
3.2.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供查询截图);
查询网站:www.gsxt.gov.cn
3.2.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需提供查询截图);
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3.2.3非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企业(提供承诺);
3.2.4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
3.2.5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且无油品走私、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提供承诺);
3.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3年无征信不良记录,无违法记录(提供承诺)。
3.3财务要求:
3.3.1需提供2022或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未满1年的可以不提供,提供本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
3.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企业。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到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有1个及以上保税船燃加注业绩(投标人业绩),需要提供合同或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国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见招标人要求中企业名单附件)。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船舶是在2024年01月0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业绩不做要求。
3.5 设备要求:
3.5.1投标人须承诺拥有满足项目需求自有船舶(标段1招标船型载重吨位为800-1000吨),船舶具备海事部门要求的各项资质(证书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2.6船舶证书要求)(提供承诺书)。
3.5.2投标人须承诺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以建造完工日期起算),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提供承诺书)。
3.5.4投标人须承诺必须配备适当数量和规格的输油软管和变径接头(英式标准、美式标准),保证能顺利完成加注(提供承诺书)。
3.5.5投标人须承诺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提供承诺书)。
3.6人员要求
3.6.1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时间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发布当日)。
3.6.2为其船员投保人身类伤害险或责任险,为船舶投保沿海和内河一切险,按照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为船舶投保油污险。
3.6.3船员必须接受培训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任证书》等相应证书上岗,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3.6.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驳船配备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数量的船员。
3.7 其他要求:
3.7.1投标人需满足项目所在地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1】)中,第八条中第三款和第五款对于供油驳船的要求:
- 第三款: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供油作业备案证明(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 第五款:利用港口设施加注的,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交通委核发的《港口经营业务备案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4年7 月 8 日至2024年 7月 15 日17:00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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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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