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金库及现金清分、款箱押运及代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202
1.3 招标代理编号:072
1.4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为加强现金集中管理,优化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调缴流程,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解决分行金库库容及清分场地不足、实物分散管理等问题,现通过公开招标选取2名供应商提供服务,包括东莞全辖的27个网点的款箱押运及代保管服务及到业务范围二供应商库房押运、东莞全辖的金库业务服务、东莞全辖的现金清分服务、7台自助设备配箱清钞服务及自助设备清机押运服务。
期限3年,在服务期届满前,如果双方均未向对方发出不再延续价格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则价格有效期将自动顺延6个月,自动顺延次数为1次。平均每年预估费用为6,849,648.00元,最长合同期3.5年总预估费用为23,973,768.00元,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现金清分及金库业务离场外包服务:
(1)押运服务: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指定的辖属营业网点将指定的款箱物品由指定发送地安全护卫运送到指定目的地的保安押运服务。押运、保管的款箱物品,包括现金、贵重金属(指黄金、白银等)、有价单证、重要凭证、会计业务印章等物品,以及经双方约定认可的其它物品。
(2)款箱物品保管服务:将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委托押运的款箱物品存放在押运公司金库的保管服务。
(3)现金清分服务:包括网点上缴现金清分、上门收钞企业现金清分、网点上缴外币清分。清分服务包括提供清分场地、设备、清点人员、现金清点、鉴伪、剔残、捆扎、对账以及冠字号码记录、保管和查找以及能协助按我行要求将清分钞票冠字号数据回传至我行储存保管等服务;外币包括美元、港币等多种外币。
(4)金库托管服务:包括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有价单证、尾箱(封包)、我行收缴的假币已经经双方同意的其他贵重物品寄库保管、根据我行指令进行保管物品配箱,以及向人民银行和向上级行现金领解出入库。
(5)离行自助设备配箱清钞服务:7台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配钞装箱、回钞清点及使用的相关耗材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需求书。
1.5服务期
期限3年,在服务期届满前,如果双方均未向对方发出不再延续价格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则价格有效期将自动顺延6个月,自动顺延次数为1次。
1.6标包/中标单位/份额划分
1.6.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段。
1.6.2本项目确定2家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使用规则:中标后,按照综合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人)承接业务范围一的服务,综合评审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第二中标候选人)承接业务范围二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因业务操作不规范无法准确识别假钞导致被人行通报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7付款方式
实行按月据实支付,供应商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提供上月服务明细清单及对应金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执行国家规定,招标人收到发票后安排付款,其中离行自助设备加钞、清钞服务费用按季度据实支付。采购款项原则上将通过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辖内账户进行结算。具体付款要求详见合同模板。
1.8招标控制价:详见招标文件《经济报价部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且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2.2投标人未被责令破产;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注:需提供承诺(提供“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函”或另行出具承诺均可)。
2.3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内容为准)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http://www.ccgp.gov.cn/search/cr/)。
2.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
2.6投标人须提供“与招标人存在的在途诉讼或在途投诉或未决争议情况或存在影响招标人正常经营的情况”,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如经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虚假填报的,则否决其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2.7未处于被招标人列入供应商禁用或退出名单状态。
2.8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须提供:(1)投标人2024年4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投标人2024年4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根据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判定;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2.9提供投标人2023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10.现金清分资质要求:提供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成功备案的证明材料。(总公司投标的可用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资质,分公司投标的可用总公司资质)
2.11安保及金库资质: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武装守护押运)、《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总公司投标的可用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资质,分公司投标的可用总公司资质)。
2.12如分公司或跨域区域经营,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服务商应承诺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取得保安从业单位备案书(服务范围必须包括武装守护押运,提供承诺书)。
2.13承诺若中标,在签订合同前购置现金险,总保险额度(金库存放险及押运在途险总和)不低于2亿元(提供承诺书)。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5日。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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