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正内容:现将筛分设备(1台给料机、4台振动筛)的购置项目原资格条件变更为: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2)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需提供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或书面声明;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具有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和生产厂家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资料和书面声明;3)投标人不得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不得列入信用中国(http://********/)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列入中国执****网(http:/********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包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二、其他公告内容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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