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2024】1023号),对张建平作出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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