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方式更正内容:1.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对演示的原型系统中的****公司****公司名称等采取遮挡、去除等必要措施。未按要求处理的,原型系统演示评审不得分。如提供虚假样品(原型系统)或者借用、冒用其他供应商样品(原型系统)的,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评审结束后发现此类情况的,采购机构或采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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