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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辐射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4-06-28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漳州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辐射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5.2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2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采购包最高限价价

谈判保证金

1

1-1

 X、γ剂量率监测仪

1(台)

52000.00

1-2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2(套)

 

52000.00 

0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供应商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01日  至 2024年07月0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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