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拟采购药学智能智慧化服务,现发布项目采购公告,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药学智能智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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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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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1 |
服务 |
麻精药品管理系统服务 |
1项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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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组2 |
服务 |
药品快速验收系统服务 |
1项 |
5,000.00 |
二、项目需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需求书”
三、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收支明细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资质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2)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公告时间: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17:3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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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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