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二、 问题线索征集范围“查不出来”的5种表现:(一)主管单位责任落实不力。主要有:把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随意摊派给基层,导致基层接不住;把应由行政机构承担的工作,随意摊派给议事协调机构,导致责任空转;把应由行政人员依法承担的工作,随意摊派给编外人员,导致监管跟不上等。(二)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不严。主要有:没有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行政执法或监督检查;没有将学习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的必修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但受委托**查发现等。(三)重大事故风险底数不清。主要有:已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含重点检查事项)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底数不清;重大安全风险基础、防控、责任、应急“4张清单”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应纳尽纳;没有实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等。(四)监管执法斗争精神不足。主要有:对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多批次、高频次检查,但没有查处任何重大事故隐患;检查“避重就轻”,去“明星企业”的多,去“问题企业”的少;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搞“特殊关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五)专家排查隐患质量不高。主要有:专家检查“坐着车子转一转,隔着玻璃看一看”,就一些表面问题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出具虚假证明和报告;发现问题隐患后,既不说明判定依据,也不给具体解决方案,甚至借机推销自己“小服务”等。“改不到位”的3种表现:(一)隐患治理不担当。主要有:不敢、不愿挂牌督办高危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超3年未完成整改;企业拒不整改或部门推诿扯皮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但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监管部门放任专家意见“打架”,让企业无从整改或反复整改。(二)整改推进不作为。主要有:以文件代替整改、以会议代替落实、以汇报代替检查、以台账代替现场;只检查不整治,或以罚代管代改、罚而不管不改,该重罚的不重罚、该关停的不关停、该追责的不追责;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等。(三)事故查处不严肃。主要有:发生事故没****公司责任,甚至帮助涉事企业逃避事故赔偿责任;没有依法开展生产###路运输事故等事故调查处理,没有按规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谎报、瞒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没有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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