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堆龙德庆区人民医院除颤仪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三、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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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万元) |
项目预算(万元)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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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堆龙德庆区人民医院除颤仪设备采购项目( |
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
台 |
3 |
18 |
/ |
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 |
堆龙德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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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报价方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价格。 3.本项目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 4.报价方在成功获取谈判文件后,无需进行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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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报价方需近三年内(截止谈判时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与医疗设备相关的不良记录。且未在我院发布的供应商黑名单中。采购人同时参考“天眼查”第三方平台查询报价方之间有无关联性。
(五)报价货物必须是报价方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报价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投标货物如为医疗器械,还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六)报价方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报价方如为代理商,其所报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报价方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口产品资质证明材料需追溯至国内总代。
所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
(七)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报价。
(八)其他无
五、样品本项目不涉及样品的递交。
六、报名时间:2024年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09:30至1:00,15:30至18:30)(节假日除外,系指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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