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TZB-2024-128 项目名称:纳林陶亥镇政府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设备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4.********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4.********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对纳林陶亥镇政府办公共大楼、镇政府职工宿舍、镇人民法庭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序号情形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非联合体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10%评标价=磋商最终报价×(1-10%)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10%(不再享受本表序号3的价格扣除)3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4%评标价=磋商最终报价×(1-4%)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报价为准。(2)小型、微型企业是指供应商及其所投核心设备的制造商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如实填写后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3)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价格扣除相关要求。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3)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的不予价格扣除。(4)提供声明函不实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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