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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6-25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长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

1.4招标人: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1.5项目业主: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1.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

2.5建设地点:合肥市长丰县,东至兴盛路,南至用地红线,北至中心路,西至蒙城北路。

2.6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合肥市长丰县,总建筑面积约16.8万平方米。地块五用地面积约72.22亩,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2.2;地块六用地面积约13.02亩,规划用途:商业用地,容积率≤1.6,具体建设内容以政府审批方案为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7项目投资估算:约24.71亿元。

2.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本项目所有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暂定2700天(90个月))。项目总体开发建设总周期暂定为90个月(其中设计周期3个月,建设周期27个月,缺陷责任期60个月)。

2.9招标范围:本项目具体工作如下。

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但不限于设计工作(除地质勘察、供配电设计、住宅及商业内装饰设计之外的所有设计工作,含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外装饰设计、景观设计、内装饰设计、各类专项设计等)、目标成本(项目总体净利润测算)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营销指导、物业培训、品牌输出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含发生的费用),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项目房产的集中交付并协助办理完所有的工程结算、不动产权证配合办理、工程质保相关事宜等。

管理服务范围包含该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质量、周期、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并做好消防、环保验收以及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测等工作,符合达标条件,并配合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跟踪审计、质量监督、工程鉴定、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开展工作。以及品牌使用、地块五的代理销售管理等。

上述范围不包含现场跟踪审计、不含监理;所有招投标、变更签证等涉及价款审核确认决定权均在甲方;不含物业管理服务。

2.10项目类别:工程服务·其他(工程服务)

2.11质量标准:合格

2.12合同估算价:总费用为9924.8751万元。包含3部分:

(1)代建、代销服务费(含品牌使用)及营销费8052万元(其中基础代建服务费2502万元,为本项目暂定总建安成本7.15亿元(含税)的3.5%。总建安成本费用为预估,最终以规划面积和结算审计的总建安成本核算。净利润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去化率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营销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据实发生、据实结算。

(2)设计费为1212.8751万元;

(3)奖励费按考核兑现,总额不超过660万元。

2.13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质

(1)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工程设计资质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②具有建筑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③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至少1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

3.1.3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1.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1.5投标人财务要求:/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超过3家。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

(2)牵头方须符合上述3.1.1第(1)条要求、3.1.2条要求;

(3)联合体成员中负责工程设计的成员方须符合上述3.1.1第(2)条、3.1.3条要求;

(4)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规划的成员方须符合上述3.1.1第(3)条要求;

(5)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3.1.6条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7月16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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