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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报废回收处置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6-24 收藏项目
一、采购项目编号:四川

二、采购项目名称:营运车辆报废回收处置服务;

三、招标项目简介:本次招标拟对“营运车辆报废回收处置服务”进行采购,具体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四、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且此证书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8.2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行为记录;

8.3投标人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一)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四)2家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1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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