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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芦文杉通道维修及绿化养护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日期:2024-06-19 收藏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月芦文杉通道维修及绿化养护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已由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全省统一赋码:2404-330402-89-01-527426,项目业主为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招标人为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月芦文杉通道。

2.2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本项目通过对月芦文杉通道进行提升改造,进一步修复与激活“月芦文杉”片区的公共性,提升嘉兴市的品质和内涵,推动嘉兴城市旅游发展。

2.3建设内容与规模:

本项目地块沿京杭大运河,西起建国北路,北至东升东路,占地面积约 6650 ㎡。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月芦文杉通道沿河立面空间以及室外空间的改造提升。其中,立面空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首层立面刷真石漆,二三层外立面贴软瓷板等,室外空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入口的标识性,拓宽道路,植物梳理打造滨水空间,局部增设氛围构筑物等。设计内容包括建筑、排水、景观、亮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472.59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 399.91 万元。

本期项目主要对芦席汇历史街区进行沿河立面空间以及室外空间的改造提升。本期项目建安工程价约为399.91万元。

2.3招标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建设月芦文杉通道维修及绿化养护工程,包括施工图设计(含深化)、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所有施工、管理、保修服务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2.4计划工期:

设计施工总工期:75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含深化)并提交审图)。

其他要求:(1)与工期有关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踏勘了解并作出风险分析,属于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2)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的建设周期的具体时间计划安排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开始。

2.5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①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②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及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3.1.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设计行业类(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3投标人具有市政类的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或EPC)业绩。【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公证书不予认可】。

3.1.4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及未被“信用浙江”(http://credit.zj.gov.cn/)列入黑名单。

3.1.5进入浙江省的外省施工企业:外省施工企业备案相关手续按嘉建(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公开,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6进入浙江省的外省设计企业: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浙江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且在有效期内或网站备案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法流程的提示>或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信息公开。

3.2项目总负责人要求:

3.2.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市政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市政类的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或监理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或EPC)业绩【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公证书不予认可】。(省外企业项目经理备案相关手续按嘉建[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1、拟派设计负责人要求:应具备市政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拟派施工负责人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需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3.1联合体投标由不超过2家(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组成,并提供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工计划。

3.3.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具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就本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3.3.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

3.4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5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投标文件内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将否决其投标:

(1)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打印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为合格的证明(资质类别与本次招标要求相对应);

(2)投标人就该合格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格式自拟。

如投标单位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7月4日11时00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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