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苗种场必须具有草鱼、鲮鱼、鲢鱼、鲫鱼孵化培育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用于增殖放流的新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了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的规定,用于孵化苗种的淡水渔类亲鱼要来源于本地自然生长和主要原生鱼类养殖亲体,苗种生产方式为全人工孵化幼苗再经土池培育到体长5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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