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原交采自2024GB06
2.项目名称:原阳县人民医院脑血氧饱和度监护仪和人体成分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35000.00元;最高限价:93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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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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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包 |
原阳县人民医院脑血氧饱和度监护仪和人体成分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
935000.00 |
935000.00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原阳县人民医院脑血氧饱和度监护仪和人体成分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具体设备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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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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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脑血氧饱和度监护仪 |
台 |
1 |
核心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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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体成分分析仪 |
台 |
1 |
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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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间歇式气动压力系统 |
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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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纯音测听仪(听力计) |
台 |
1 |
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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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胎儿脐血流检测仪 |
台 |
2 |
5.2交货期: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5.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质量要求:合格。
5.5质保期:1年(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5.6标包划分:一个标包。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质保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
9.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若为制造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为代理商(经销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2 拟投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相关备案凭证。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0日08时00分至2024年06月26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
四、投标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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