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情况:投标人自 2021年01月0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有单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物业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5分,满分30分 现更正为: 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15分,满分30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服务内容的,须另提供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此项不得分。 2、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经完成或正在履约的项目均可,未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此项不得分。 3、同一个业绩项目分年度或分阶段等签订的合同只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二、招标文件原定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6月27日09时30分; 投标保证金到达指定的银行账户时间为:2024年06月27日09时30分前 现更正为: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7月03日09时30分。 投标保证金到达指定的银行账户时间为:2024年07月03日09时30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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