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宁德高速交警二大队太姥山中队备勤用房修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6.********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6.********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宁德高速交警二大队太姥山中队备勤用房修缮工程地点位###市太姥山派出所宿舍楼二楼的四个套间,太姥山派出所宿舍楼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因设计较早,标准较低,卫生间、墙体漏水严重、房间油漆脱落影响正常使用。此外,中队备勤室床铺、空调、热水器等物品绝大部分为2009年太姥山中队成立时购买,已严重老化损坏,亟需更新。同时为备勤需要,增设中队小厨房。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竣工验收合格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经采购人确认,本合同包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合同包为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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