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 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医院药品配送企业目录 内授权业务代表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 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医院医疗器械配送企业目录内授权业务代表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本院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等有关的工作人员。二、接待流程1.备案登记。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等活 动,应先向医院行政办公室登记建档并报院纪委备案。未经登记 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登记建档需提交材料:⑴《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⑵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权期限);⑶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以上材料可现场提交或以 PDF 形式发送至行政办公室指定邮箱(行政办公室:********@********)。2.预约登记。医药代表来访须提前预约登记。联系电话:行政办公室 ********.接待安排⑴接待地点:办公楼 5 楼 507 室⑵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 3:00-5:30⑶接待人员:原则上需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由所涉临床、医技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监察科人员组成。⑷接待记录: 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院纪委备案。⑸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有关资料:①到院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原件;②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③其他与该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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