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海南航空国际物流代理发货运输招采项目
(二)招标单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四)项目概况:招标采购项目
(五)招标内容及范围:
| 序号 | 物料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交货地点 | 技术标准 |
| 1 | 国际物流代理 | 详见附件1 | |||
(六)报价要求:
费用单价包括收发货站点涉及的提货、报关、订舱、制单、清关、派送、税费垫付等各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种服务费用。
根据各个境内提货站点、境外送货站点逐项报价,并根据年度发货总需求进行总报价。
决标方式:
分项决标。按照发货航线询价,分航线决标。
(七)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文件准备与递交等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采购结果如何,全部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全部文件、资料、图纸及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供应商的文件均不退回。
履约保证金:招标结束后,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署完成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依据最终中标金额的1%(向上取整至千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缴纳,鼓励投标方以保函、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银行转账必须公对公账户。
(八)付款方式
委托方对卖方提交的主单、分单,账单及发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于产品验收合格后及收到发票之日起45天内支付货款;经审核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帐单及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部分向代理方书面提出,该部分款项需待双方核实无异议后按以上时限支付。
(九)发票要求
1、按照国家税务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2、供应商、收款方及开票方三方名称需一致。
二、招标形式
(一)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请登录)
三、投标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承接国际物流发货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生产或销售投标产品的业务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三)具有国内外民航及与海航有同类产品合作项目经验优先,以提供的合作案例证明材料为准。
(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
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四、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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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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