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招标人于2022年6月竞得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施公寮岛海域JH21-09区块海砂项目(以下简称“JH21-09区块海砂项目或本项目”),负责本项目投资、开采、销售等工作。项目矿区面积2.3km2,可开采资源量为3531.65万m3,换算成体重资源量为4706.39万t,开采年限为2年7个月(本项目服务期,暂定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4月1日或矿权终止日或甲方通知的时间为截止日期)。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JH21-09区块海砂项目采销合作人(第一标段);(002)JH21-09区块海砂项目采销合作人(第二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JH21-09区块海砂项目采销合作人(第一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资格要求
1.1本次采购要求潜在采销合作人依法设立且其资质、配置船舶、财务、信誉、配员等满足下述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
1.1.1资质要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有效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件。
1.1.2配置船舶要求:
①采销合作人应是所提供的采砂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含海事备案租赁船舶,需提供海事局备案资料、船舶检验证书、产权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原件)。
②采销合作人须提供可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性能完好的采砂船和过驳船,采砂船须为射流式双洗采砂船,建造完工日期不得早于2013年1月1日,抽砂功率须在6000KW以上;提供的过驳船须带舱盖,过驳船的船牌本参考载货量在3500吨以上,建造完工日期不得早于2013年1月1日。
1.1.3财务要求:采销合作人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按每套采运船舶500万元缴纳竞价诚意金(如采销合作人中选,缴纳的竞价诚意金等额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未中选采销合作人的竞价诚意金在确定中选采销合作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至原账户)。
1.1.4信誉要求:采销合作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提供的采运船舶未被纳入中国海事局及各省级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1.1.5配员要求:每套采运船舶需配齐相应资质人员(不得低于最低配员证书要求)。
1.2其他要求:
1.2.1采销合作人承诺知悉、完全接受并响应以下事项:
①履约考核:在整个合同期内,接受招标人月考核;基本考核包括两个目标:一是每月每套采运船舶开采目标量不低于40万吨(原则上每天每套采运船舶最低开采量1.82万吨),每套采运船舶每月保底销售量不低于30万吨。
②费用分摊:采销合作人接受招标人按照海事与自然资源局管理要求投入的开采服务配套设施费用分摊,如交通船、防油污船、码头租赁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委托管理单位按期从结算中扣除,每套采砂船分摊费用每月不高于18万元。
③采销合作人接受招标人联合经营的方式,服从招标人安排的开采订单任务量,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开采单价进行结算。
④采销合作人的海砂销售单价按招标人定期公布的价格执行,销售单价含3%增值税。
⑤中选的采销合作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全套的采砂船、过驳船证件及船舶配员证件(须与竞谈时报送的船舶完全一致),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代理商投标。
1.4采销合作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002)JH21-09区块海砂项目采销合作人(第二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资格要求
1.1本次采购要求潜在采销合作人依法设立且其资质、配置船舶、财务、信誉、配员等满足下述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
1.1.1资质要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有效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件。
1.1.2配置船舶要求:
①采销合作人应是所提供的采砂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含海事备案租赁船舶,需提供海事局备案资料、船舶检验证书、产权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原件)。
②采销合作人须提供可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性能完好的采砂船和过驳船,采砂船须为射流式双洗采砂船,建造完工日期不得早于2013年1月1日,抽砂功率须在6000KW以上;提供的过驳船须带舱盖,过驳船的船牌本参考载货量在3500吨以上,建造完工日期不得早于2013年1月1日。
1.1.3财务要求:采销合作人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按每套采运船舶500万元缴纳竞价诚意金(如采销合作人中选,缴纳的竞价诚意金等额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未中选采销合作人的竞价诚意金在确定中选采销合作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至原账户)。
1.1.4信誉要求:采销合作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提供的采运船舶未被纳入中国海事局及各省级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1.1.5配员要求:每套采运船舶需配齐相应资质人员(不得低于最低配员证书要求)。
1.2其他要求:
1.2.1采销合作人承诺知悉、完全接受并响应以下事项:
①履约考核:在整个合同期内,接受招标人月考核;基本考核包括两个目标:一是每月每套采运船舶开采目标量不低于40万吨(原则上每天每套采运船舶最低开采量1.82万吨),每套采运船舶每月保底销售量不低于30万吨。
②费用分摊:采销合作人接受招标人按照海事与自然资源局管理要求投入的开采服务配套设施费用分摊,如交通船、防油污船、码头租赁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委托管理单位按期从结算中扣除,每套采砂船分摊费用每月不高于18万元。
③采销合作人接受招标人联合经营的方式,服从招标人安排的开采订单任务量,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开采单价进行结算。
④采销合作人的海砂销售单价按招标人定期公布的价格执行,销售单价含3%增值税。
⑤中选的采销合作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全套的采砂船、过驳船证件及船舶配员证件(须与竞谈时报送的船舶完全一致),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代理商投标。
1.4采销合作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其他
1.投标人可在2024年06月14日10时00分到2024年06月21日12时00分报名/洽谈本项目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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