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申请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2024年4月18日联系人:韩法官***-*******(提出书面异议,务必先行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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