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事项 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通过分类、清洗、破碎、改性造粒等处理方式,将我省可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进行再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来源台账、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台账,严格执行转运联单等管理制度。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有环境或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上述技术人员满足与本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报单位具备有与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相适应的场地、利用技术、工艺、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运输工具,或与相关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或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及设备。 (五)申报单位具备保证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申报单位应明确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去向及用途。 (七)具备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经验,拥有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技术或相关专利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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