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Ⅰ部分《投标邀请》中的“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原描述为: “1、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 2、在中国执****网(http://********/)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中****网(********/)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投标人或制造商(厂商)具有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商(厂商)或经制造商(厂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出具制造商(厂商)唯一授权书),且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现更正为: “1、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 2、在中国执****网(http://********/)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中****网(********/)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4、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商(厂商)或经制造商(厂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出具制造商(厂商)唯一授权书),且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招标文件第Ⅲ部分《用户需求》中“二、招标内容”的“(三)技术参数要求”第22点原描述为: “▲22、年故障率≤1%。(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现更正为: “22、年故障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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