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专用资格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名下车辆不少于30辆(车型为本项目所需车辆类型范围内),车龄控制在5年以内(含5年),同时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行驶证、相关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不少于200万)、车上人员(司机保额不少于********元)、车上人员(乘客不少于********元))等的证明材料”的设置。二、将技术规范书“********需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名下车辆不少于30辆(车型为本项目所需车辆类型范围内),车龄控制在5年以内(含5年),同时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行驶证、相关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不少于200万)、车上人员(司机保额不少于********元)、车上人员(乘客不少于********元)等证明材料”修改为:“********中标服务单位为招标人提供的车辆需具备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行驶证、相关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不少于200万元)、车上人员(司机保额不少于********元)、车上人员(乘客不少于********元)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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