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绿色功能添加剂项目1标段土建工程
2.工程地点: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万华大道1号万华四川工业园
3.建设单位: 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
4.施工单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建筑面积:
6、租赁设备明细:(见附件)
第二条: 招标要求
1、招标方式: 公开 。
2、质量要求:
3、交货日期:以项目生产安排为准,产生实际需求前3天通知中标单位 。
4、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合理最低价。
第三条: 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 投标单位注册资金 / 。
2、 投标单位纳税人主体资格: / 。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4、投标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做到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
5、投标单位非招标方黑名单企业。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条: 报价要求
1、本次招标设备总量为 5台 。
2、厂家要求: /
3、报价内容:所报价格为含增值税一票制价格,包含税率(3%)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设备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当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设备启用通知单,乙方按照书面的设备启用通知单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2、最终租金按实际租用数量和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实际租赁数量、租赁天数必须以甲方指定管理人员崔起凡签字的启用单、报停单为准。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的启用单、报停单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
3、因租赁物故障,乙方4小时内未赶到场修复完毕,当天不计算租赁费,如质量不合格,维修不及时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除不计取当天租赁费外,处以双倍当天租赁费予以补偿工期损失。
4、自甲方出具书面设备报停、停用通知单确定的停用时间次日起,乙方停止计算和收取租金。
5、甲乙双方按月进行预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崔起凡和乙方负责人张超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经甲方商务经理施晓辉、项目经理张千审批签字确认为准。
6、租赁设备退场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单必须经甲方安全主管王栋梁、检测主管崔起凡、商务经理施晓辉、项目总工江源、项目经理张千共同签字确认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 银行承兑
2、支付时间: 依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乙方对上述支付方式认可:每两月付款一次,付款比例为60%,租赁期满拆除后半年内支付剩余款项。
3、发票约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标方须开具符合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由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第七条:时间要求
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 6 月 6日 16 时 0 分
2、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6月7 日 11 时0 分。
3、开标时间: 2024年 6月 7 日 13时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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