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C********72.项目名称:中德(蒲江)产业园区智慧化厂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3.标段名称:中德(蒲江)产业园区智慧化厂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4.采购人:成都蒲江建设投****公司 二、变更内容1、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第六点原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现更正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2、采购文件第八章-其他响应文件第三条-分项报价明细表-注原为“1、供应商必须详细报出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0〕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10%折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按10%给与折算);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电子件。”现更正为:“1、供应商必须详细报出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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