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
1.2 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元) |
★服务期 |
★服务地点 |
|
1 |
2024年爱音乐常年法律顾问及纠纷案件支撑服务项目 |
¥250,000.00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已委托代理案件直至办结为止) |
全国 |
……
1.2.1 采购内容:
|
序号 |
内容分类 |
主要内容 |
|
1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1.常年法律顾问支撑服务内容为协助爱音乐公司处理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对爱音乐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应爱音乐公司要求,为爱音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3)应爱音乐公司要求,对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法律措施、法律行为及法律文书的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法律审查,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整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4)应爱音乐公司要求,对爱音乐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对爱音乐公司相关业务的新型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和研究; (5)应爱音乐公司要求,对爱音乐公司的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法律服务; (6)协助爱音乐公司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声明、陈述、保证、要约、承诺、业务流程、业务标准、通知及其他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可能产生相关法律风险的书面文件); (7)协助爱音乐公司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爱音乐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8)应爱音乐公司要求,参与爱音乐公司相关业务活动的策划、筹备、磋商、谈判;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相关法律意见; (9)应爱音乐公司要求,依法向爱音乐公司企业业务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律师函; (10)应爱音乐公司要求,就爱音乐公司面临的或可能发生的用户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发表法律意见; (11)为爱音乐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进行见证,代办公证; (12)受爱音乐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3)应爱音乐公司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14)不定期向爱音乐公司提供与爱音乐公司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最新法律信息; (15)协助项目申报及审批事项等; (16)经另行委托,代理爱音乐公司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17)其他为完成本次项目的相关法律工作。 |
|
2 |
纠纷案件代理服务 |
纠纷案件代理服务内容为,经爱音乐公司另行委托后,处理涉及爱音乐公司相关的案件纠纷,包括: (1)担任涉及爱音乐公司案件的代理人,代理爱音乐公司涉及的各类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案件; (2)如成为爱音乐公司的案件代理人,免收案件代理的基础服务费,全案结合约定的风险代理费及实际判决情况进行结算;若产生差旅、住宿、公证费等费用的,按实际发票进行报销,差旅标准参照爱音乐公司普通员工标准执行。 (3)涉及爱音乐公司案件是指爱音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以及因爱音乐公司原因引起的导致第三方成为案件当事人的案件。 |
1.2.2 分包(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分包。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及单价最高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250,000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若价款合计(不含增值税)超过最高参选限价或单价价款(不含增值税)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或评选委员会按比选文件的要求对价款合计(不含增值税)进行修正后的修正价格超过最高参选限价的,将作否决参选处理。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参选报价表》。
2. ★参选人资格要求
2.1 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资格要求: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若有年审或相应期限要求的,须满足至少截至评审时为有效状态。
2.1.2业绩要求:参选人须具备近3年(2021年05月0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是指互联网/IT/影音娱乐文化类的法律顾问与诉讼代理的相关业绩,累计合同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
(1)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或相关订单、票据、其他证明材料等;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参选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选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3项目团队要求:
参选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不低于3人
(1)参选人须拟派项目负责人1名,且为专职执业律师具备5年及以上同类项目经验。
(2)其他项目团队成员至少包括2名专职执业律师。其中负责项目的须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验。
(3)项目拟派律师均须提供律师执业许可证。执业经验是指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算,应提供有效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的执业机构须是参选人,执业证类别须是专职律师。
备注:以上团队成员须提供社保证明复印件(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23年11月01日以后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且参保人所属单位为参选人)。
2.1.4参选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06月03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06月0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06月0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3)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违反中国电信广东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违反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的,或违反中国电信广东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违反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的公司与参选人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参选人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8)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 其他要求: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分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段分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 比选文件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6月04日08时30分至2024年06月06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方式:(请登录)
5. 参选文件的递交
5.1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2日09时30分。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