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目的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穗国资[2023]27号)第五点第十三条:“企业物业的租赁底价,应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的相关规定,拟对2024年第3批包###市越秀###路801号1101之一房等共117宗###市场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二、评估范围截至2024年5月28日,现需对2024年第3批包###市越秀###路801号1101之一房等共117宗###市场租金价值进行评估,评估面积为********.290平方米(详见明细表)。(注:我司在后续的物业出租过程中,临时增加或减少物业,其中增加或者减少的物业,其评估价格按照本次评估单价,即总报价除以总评估面积,乘以增加或者减少的物业面积,作为最终结算价格****公司另行出具评估报****公司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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