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 大连市庄河海上风电场址Ⅴ项目风机基础施工及风机安装工程,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租赁单位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交通船租赁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大连市庄河Ⅴ(250MW)项目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海域,为《大连市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中的Ⅴ场址,总容量250MW,拟布置单机容量为9MW的风电机组28台,1座海上升压站。
Ⅴ场址东西长8.5km,南北宽7.5km,规划面积约56.0km2,涉海39.9km2。场址中心距离岸线约32km,场址水深在20~28m(基于理论最低潮面)之间。
本次招标采购租赁交通船一艘,租赁时间暂定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租期6个月;具体进场时间以承租方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进场地点:辽宁省大连市庄河海上风电场址Ⅴ项目海上施工海域
暂定进场时间:2024年6月1日。(具体进场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
技术规格:船总长36m及以上,43m以下;满载吃水1.5m及以上,2.5m及以下;航速8-12节(如果船舶证书中没有请投标人自行说明);主机总功率在660KW及以上,736KW及以下;载客人数8人及以上,不超过12人。
燃油与淡水:船舶租赁期间的燃油与淡水由承租方负责提供并承担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的船舶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3.2本次招标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租赁的船舶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具有可靠的保障能力,信誉可靠。
3.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
3.5投标人未被列入《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3.6投标人必须是成立一年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检证书、最低配员证书(自航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3.8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船舶出厂时间不超过10年(截止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 5月24 日 20时15分至 2024 年 5月 29 日 20时15分(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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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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