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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要点招标公告
日期:2024-05-24 收藏项目
一、反向开票的定义 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即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指的是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的使用范围 《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票方、受票方及业务范围。 开票方范围。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受票方范围。“反向开票”的受票方为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特别提醒的是,###市场和税收秩序,《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业务范围。用于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时开具。其中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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