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费标准计取,投标人在40%(含)—65%(含)范围内报费率(报价不得超出上述范围),不在该范围内的商务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单项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用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收费。修改为“1、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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