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内容如下。1、专用资格第3条调整为:如投标单位所报价的部件采用非原设备供应商/生产厂且属于采购清单内所注明为“专用备件”的,投标单位需提供业绩证明(2019-至投标截止日前至少3个600MW及以上机组的同类部件的使用业绩,需提供清晰合同扫描件及用户证明)以及升级以上或权威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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