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不超过5家(含5家),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1)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不超过5家(含5家),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招标文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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