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补遗)事项、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九、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现变更为: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 “6、定 标 ********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无特殊情况下,采购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主承销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联席承销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现变更为:“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无特殊情况下,采购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主承销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二、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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