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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服务项目(第二次)(第1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5-16 收藏项目
一、项目名称:某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充电桩服务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2024-JWGDJD-F4003

三、项目预算及合同期限

甲方在公寓区引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托管运营商,乙方需设置充电桩不少于12台,每桩综合收费全天不超1.06元/度(甲方向乙方收取成本电费0.63元/度(以甲方向南方电网缴费为准),乙方向用户收取的服务费不超0.43元/度),合同期限6年(若双方无异议则每2年续签1次)。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九)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企业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投标人为总公司的,可以使用分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但不可使用其他分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投标人为分公司的,需提供由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原件和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询价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 2024年 5月16日至5月23日

(二)申领地点:网上申领。

(三)申领询价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七)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7.承诺书。

(四)申领方式

六、报价开始和截止时间

(一)报价开始时间: 2024年5月16日。

(二)报价截止时间: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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